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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6

美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符合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引入新的股东有助于提升公司管理、优化公司

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

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以及第

10.1.6条的规定,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要求,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了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和管理的纲领性制度,此次修订是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及时修订,有助于公司章程及时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匹配,更有效的指导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修订是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修订,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能有效完善公司现行的制度体系,提升公司的制度化管理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修订是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修订,有助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合法、合规性,更好的回报全体股东。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但鉴于双方对标的资产估值、交易具体方案等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议案》。

十五、关于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向青岛蓝色星空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后续1,000万元的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系结合公司总体未来发展战略和资金安排考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陈玉宇杨兴旺黄艳琼2021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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