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3证券简称:长江证券公告编号:2019-076债券代码:
112232债券简称:
长证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9年11月19日
●最后交易日:2019年11月18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11月19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发行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4长证债,债券代码:11223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19日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及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为确保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长证债。
、债券代码:
112232.SZ。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年,附第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人民币
50.00亿元。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8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第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因此,本期债券本计息期间债券利率为
4.87%。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
月
日一起支付。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存续期后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存续期内第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资金到账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公司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债券回售情况:
2017年
月
日公司对有效登记回售的“14长证债”持有人实施回售,回售数量为343,465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35,866,546.31元(含利息),剩余托管量为49,656,535张。
、起息日:
2014年
月
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
月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
月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
月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
月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发行时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最新跟踪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本付息期票面利率:
4.87%。
、本付息期期间:
2018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
二、本息兑付方案本期债券本付息期票面利率为
4.87%。每
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
张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38.96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自2018年
月
日起至2021年
月
日止,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
张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48.70元。每
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兑付本金1,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兑付日和摘牌日
、债权登记日:
2019年
月
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
2019年
月
日
、最后交易日:
2019年
月
日
、债券摘牌日:
2019年
月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
月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长证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QFII(RQFII)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
号)和《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号)等规定,2018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发行人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华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号长江证券大厦联系人:张琨电话:
027-65799823传真:
027-65799714邮政编码:
430015
、受托管理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号博华广场
层联系人:施继军、韩文奇电话:
021-38676784传真:
021-38670784邮政编码:
200041
、联席主承销商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军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楼联系人:周永刚、赵颖歆
电话:
027-85481899传真:
027-85481890
、登记结算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电话:
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