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0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是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内部控制、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过程中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为其主要参股股东的经营性子公司(有监管规定的从其监管规定)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稽核监察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被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关系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需要对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对有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或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七)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重大违法违规、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要求督促审计对象限期整改;
(五)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并可勘察实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内部审计机构认为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六)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七)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做出制止决定、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4.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或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装修结算审计及咨询服务等,涉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
(一)常规审计。指根据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公司制度等规定开展的、以被审计单位整体为审计对象的审计工作。
(二)专项审计。指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单独立项开展的、以某项业务、某类事项或某特定对象为审计对象的审计工作。
(三)离任审计。指因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开展的审计。
(四)装修结算审计。指对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装修、装饰工程结
算组织实施的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在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跟踪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项目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搜集有关资料,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对一些特殊的审计项目,可以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对象。
(二)审计实施阶段。根据确定的审计方案,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检查有关的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
(三)审计报告阶段。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四)审计跟踪阶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审计调查等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特定的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准备阶段,应当利用非现场手段,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监督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标得以实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分级管理和审计报告分级复核机制,以保障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组织其他部门或人员,在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基础上,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开展检查,进行内部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估。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拒绝接受、逃避、拖延、阻挠、妨碍、破坏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对拖延或拒不执
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