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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田轩)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田 轩本人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诚信、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参加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会议7次,本人均按规定出席了所有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本人认真审阅、听取公司各类专项报告和定期汇报,以专题调研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深入核查所需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履行职责,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等符合法定程序,本人对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2年1月27日,本人向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因任职单位相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我本人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因此截至目前本人仍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职,待公司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辞职正式生效。

二、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

(一)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使用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就2020年年报及其他若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0年度公司除与关联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口径)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7500万港元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将仅供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清算使用。上述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期限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2020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2020年,公司未发生预计范围外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2)对于《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附注十三中涉及的其它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正常经营的需求,交易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将公司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清晰、有效,且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年报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平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聘用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丰富,全面、深入了解公司情况,认真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推荐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1)《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提高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3)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0年,公司董事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了公司高效平稳运行以及各项业务的创新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管理层2020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管理层2020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符合监管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生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同意关于公司管理层2020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1)同意推选郝伟同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2)郝伟同志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未发现郝伟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副总裁、合规总监胡勇同志兼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公司常务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胡曹元同志不再兼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2.胡勇同志符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于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未发现胡勇同志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四)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对若干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1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提供7亿元

的净资本担保承诺和5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担保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7500万港元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仅供长江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清算使用。上述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亦不存在以前期限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3)公司一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2.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房屋及建筑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年度审计工作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2020年年度审计和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就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工作中关注的事项,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三次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就2020年度公司整合审计计划进行了沟通,并确定了审计工作方案、时间安排、审计范围等内容;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就审计工作的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进度等内容进行了沟通;年度

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初稿完成后,本人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并听取了审计工作人员对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汇报,认为初审结果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2021年12月21日,本人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的整合审计计划,重点沟通了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为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于2021年1月22日和4月28日分别参加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第三至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管理层2020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意见,听取了《关于确定2021年公司层面战略性指标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合同的报告》《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020年度工作总结和2021年度工作计划》等,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以上是本人2021年度履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本人履职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全面配合,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2022年,本人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田 轩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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