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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青: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5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年青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龙实业”)及其他6位自然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终审判决【(2019)赣民终18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主体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原审被告: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姚科龙、曹青娥、姚明星、韩广宇、曹晓文、彭小锦

2、案件过程

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8年7月3日披露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公告》、《关于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挪用资金、骗取票据承兑案进展公告》。公司财务部原部长肖福明因违规为文龙实业向华夏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证明,导致华夏银行造成经济损失2,185.96万元。2016年12月6日,华夏银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及其他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2018年9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民事诉讼做出了判决【(2016)赣01民初517号】,公司对该判决不服,遂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此案,并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存在部分错误,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相应改判。

二、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文龙实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华夏银行垫款本金21,698,529.61元及罚息(截止2018年7月10日罚息为6,593,643.25元,之后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垫款还清之日止);

2、文龙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华夏银行律师费12万元;

3、万年青公司在上述第1、2项给付款项范围内向华夏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4、姚科龙、曹青娥、姚明星、韩广宇、曹晓文、彭小锦对上述第1、2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万年青公司、姚科龙、曹青娥、姚明星、韩广宇、曹晓文、彭小锦在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文龙实业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444元,由文龙实业、万年青公司、姚科龙、曹青娥、姚明星、韩广宇、曹晓文、彭小锦共同承担。

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1、2、4项;

2、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3项为: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务,根据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刑初80号刑事判决由肖福明、姚科龙刑事退赔和依据本判决对文龙实业、姚科龙、曹青娥、姚明星、韩广宇、曹晓文、彭小锦进行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部分,万年青公司向华夏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3、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姚科龙、曹青娥、姚明星、韩广宇、曹晓文、彭小锦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华夏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80元,由万年青公司承担120000元,由华夏银行承担72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就该诉讼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027,864.86元、计提预计负债20,264,308元,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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