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3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交易、对外担保。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交易、对外担保。 |
4 |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5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相关材料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6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4年1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8月修订)》。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