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
序号 |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经营;中西制剂、原料药的生产(具体经营项目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为准,并仅限于分支机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事经营);药业技术服务和咨询,商品销售(不含国家限制产品和禁止流通产品);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咨询及其他服务;农产品自研产品销售;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经营;中西制剂、原料药的生产(具体经营项目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为准,并仅限于分支机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从事经营);药业技术服务和咨询,商品销售(不含国家限制产品和禁止流通产品);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咨询及其他服务;农产品自研产品销售。 |
2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3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含电子邮件)发出或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通过电话、专人送出、邮件(含电子邮件)发出、传真、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监事本人。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若编号有调整,则可在上述修订的基础上顺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