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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证券代码:00079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9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 6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 ...... 8

(一)调整原因 ...... 8

(二)调整内容 ...... 8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2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华神科技:指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

2. 《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指《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神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对华神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神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5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OA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1月12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15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941.3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1年12月31日。

6、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公司于2021年10月制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自今年年初以来,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呈现多点散发、复发态势,尤其在公司主营业务重点市场上海、北京、四川等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疫情,给公司销售和供应造成较大影响。由于对今年疫情暴发、持续时间及影响程度估计不足,致使公司全年的经营指标完成受到较大影响。同时,未来一段时期预计国内疫情还将持续反复,行业方面还将受到当前国家医保控费及面临中成药全国性集采等外部政策与经营环境发生诸多变化和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原股权激励计划所制定的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目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若公司继续实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极大可能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团队稳定性。

为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团队士气,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更有效的应对未来复杂多变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拟作出调整公司原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2022年和2023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同时,为充分保障激励对象权益,拟对公司原股权激励计划中辞职情形的回购价格作出调整。

(二)调整内容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第二条第(三)款“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
考核年度2021年2022年2023年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80%130%180%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2021-2023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80%时M=0
当80%≤A<100%时M=A
当A≥100%时M=10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
考核年度2022年2023年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130%180%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2022-2023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80%时M=0
当80%≤A<100%时M=A
当A≥100%时M=10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
考核年度指标权重2021年2022年2023年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50%80%30%60%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50%不考核10%20%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B), 则各年度公司层面综合业绩完成比例(X)=(50%×A+50%×B)。
2021-2023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X<80%时M=0
当80%≤X<100%时M=X
当X≥100%时M=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
考核年度指标权重2022年2023年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50%30%60%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50%10%20%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B), 则各年度公司层面综合业绩完成比例(X)=(50%×A+50%×B)。
2022-2023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X<80%时M=0
当80%≤X<100%时M=X
当X≥100%时M=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此外,针对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第三条“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部分做了相应的文字修订。

2、《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调整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神科技本次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2、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4、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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