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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1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1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通过,2021年8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全体员工,以及本制度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直接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登记、报告、传递。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规定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由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内幕信息产生以后,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需填写《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一),将其认为应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不限于本部门或单位)进行登记,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保密责任,该登记表需经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需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相关责任部门需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该拟披露信息同时报送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该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审批流程中形成的信息披露审批单共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在信息披露审批单上签字的人员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管理

第十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式样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字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三条 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的内幕信息,公司报送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提交《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式样见附件三),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履行保密义务。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和违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甘肃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部门/公司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甘肃电投 公司代码: 000791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附件三: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下发了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公司本次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8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鉴此,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2010〕55 号)、《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请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请严格控制我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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