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1 |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下设董事与高管行为监督与纠正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及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
2 |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董事与高管行为监督与纠正委员会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
3 | 第八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 第八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四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情况,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
4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里对董事履职评价情况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
5 |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 第十三条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
6 |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