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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经理层切实履行法定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各项职权,确保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代表经理层向董事会进行书面报告和日常报告,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并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 书面报告。总裁应每年度向董事会作一次年度工作报告,总裁年度工作报告应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作为年度董事会议题向董事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主要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二)经营管理、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安全环保、预决算报告等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重大项目安排和进展情况;

(五)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

(七)工作中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八)下一年度生产经营主要计划指标和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工作重点;

(九)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

重大合同、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认定标准参照《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日常报告。总裁应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出报告,必须保证向董事会报告事项的真实性,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报告。每月向董事长报送主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突发(重大)事件报告。对于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总裁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通报情况;在事件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前述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包括:

1.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影响净资产变动金额超过上年度净资产0.5%的);

2.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占上年末净资产的0.5%以上的);

3. 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占上年末净资产的0.5%以上的);

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

5. 重大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无需报告的情形: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6.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7.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突发性或重大事件。

(三)其他报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日常报告工作;公司董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就具体事项问询经理层,经理层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除外。

第六条 凡要求总裁在事前或事中向董事会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得在事后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对董事会决定或安排的事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在事前或事中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相抵触的,以前述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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