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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8

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凯撒旅业 公告编号:2020-011债券代码:112532 债券简称:17凯撒03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及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目标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世嘉弘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嘉弘奇”)、新余世嘉元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嘉元冠”)通知,获悉其为给公司引入战略投资人,公司股东世嘉弘奇与世嘉元冠于2020年2月14日将持有的合计13,300,000股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目标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华文”);同时经凯撒世嘉与建投华文友好协商,双方于2020年2月14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卖出方式卖出日期卖出均价(元/股)卖出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受让方
世嘉弘奇大宗交易2月14日6.928,000,0001.00%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世嘉元冠大宗交易2月14日6.925,300,0000.66%
合计---13,300,0001.66%-

2、转让股份来源及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转让的股份属于世嘉弘奇、世嘉元冠(以下合称“减持股东”)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该部分股份的受让方建投华文后续需要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3、转让前后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世嘉弘奇无限售条件股8,000,0001.00%00
有限售条件股0000
世嘉元冠无限售条件股5,300,0000.66%00
有限售条件股0000
建投华文无限售条件股0013,300,0001.66%
有限售条件股0000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总则

1、双方同意,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双方同意,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乙方应当无条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之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提案权、表决权等,以下简称“股东权利”)。

3、双方同意,于目标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登记日”)起十二(12)个月内(以下简称“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就目标股份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期间届满之前三十(30)日内,双方可协商达成是否对一致行动期间进行延期的约定;若未一致达成延期的书面约定的,于一致行动期间届满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4、乙方确认,其在受让目标股份后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目标股份;乙

方承诺,在一致行动期间,如果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或减持目标股份的,乙方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乙方承诺将尽合理最大努力约束其一致行动人、下属企业、员工及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关于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其获得的目标公司内幕信息交易目标公司股份。

(二)出席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

6、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9条之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沟通程序以确定乙方是否出席股东大会。若甲方希望乙方出席股东大会而不论任何原因乙方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乙方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将其持有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并出具符合目标公司要求的表决权委托文件;若在前述约定时间内,乙方未能出具表决权委托文件的,则乙方确认甲方可依据本协议受托行使乙方持有的表决权。

(三)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7、乙方作为股东在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9条之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沟通程序以了解甲方对乙方拟提出的议案的意见(本协议所指的“意见”是指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以及其他场合时,甲方对乙方所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以及是否提出议案和提出议案的内容所提出的意见),乙方应按此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四)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8、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9条之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沟通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乙方应按此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事先沟通机制

9、为实现本协议第2条之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前三(3)日内(指行使股东权利当日以及之前的三(3)日内),双方可召开预备会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沟通形式,对需要行使股东权利的事项进行逐项沟通并明确甲方的意见,以便乙

方按甲方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原则上,双方应各自指定固定的人员进行沟通,以最大限度减少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如需更换已经指定的固定人员的,更换方需要出具由公司盖章的正式文件。

(六)违约责任

10、如果乙方未遵循本协议的约定在任何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或作出表决,视为其违约,乙方自违约之时起自动将其在该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甲方可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目标公司确认违约方的表决无效并由甲方代乙方行使有关表决权,并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但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就提出议案或表决事宜作出明确意见的除外)。

(七)生效条件

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签署方为法人的需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署方为自然人的应本人签字)后于首页所载日期成立并生效,并且效力溯及至登记日(若协议生效日晚于登记日)。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在双方均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内有效。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及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凯撒世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32,711,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8%,与本次股份转让及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相同,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建投华文作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文化传媒、消费品及服务、医疗健康领域进行战略布局的专业投资和运营平台,在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拟借助自身资源及资金优势与凯撒集团开展全面合作。同时,建投华文作为上市公司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后续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参股、共同投资等形式与上

市公司在免税、旅游金融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拓展深化公司旅游产业链布局,推动相关业务进一步发展。

4、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股东减持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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