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陆建祥先生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意聘任陆建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签名):吴邦海、胡猛、程政、王冬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