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史禹铭先生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意聘任史禹铭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签名):吴邦海、程政、胡猛、毕秀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