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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22-075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860万股新股。本次实际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03,712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8.6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7.44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8,802,391.68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6日到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2)第000042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33050170615100000386-0002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下属网点支行,其对外签订四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名义签署。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9月23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50170615100000386-0002,截止2022年9月9日,专户余额为16,000.4953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金枪鱼研发加工中心项目专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6,000.495333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在乙方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仅承担表面一致性的形式性审查,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伟杰、吴左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被告方所在地诉讼。

14、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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