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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轿车: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2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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