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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6月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涉军企事业单位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申报材料内容及格式》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采取各类保密措施,确保在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第十条 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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