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放弃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于放弃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保险”)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结果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鑫安保险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事宜有利于鑫安保险开拓市场,提高盈利能力。符合一汽解放自身实际情况,集中精力专注主业的经营发展,并且不会导致公司持有鑫安保险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与鑫安保险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资产、负债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韩方明、毛志宏、董中浪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