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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11月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朱启昕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1,550,9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8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7,022,9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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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527,98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401,0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873,0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527,98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1,31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1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86,163,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56%;反对17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1%;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二)审议《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1,409,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86,259,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58%;反对1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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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0.1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审议《关于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6,401,053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38,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86,338,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4%;反对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四)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一汽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6,401,053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51,9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4%;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2%;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86,251,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74%;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2%;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3%。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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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韩杰律师、孙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