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100%股
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及发展战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董事会对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84,000万元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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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晓峰 李华宾 褚建国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