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100%股
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在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及发展战略,公司对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差异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符合目前市场真实情况;经核查公司核查结果,我们未发现公司在本次交易前与交易对手方存在资金或业务方面的往来,也未发现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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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晓峰 李华宾 褚建国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