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公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电影<我和我的家乡>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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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晓峰 李华宾 褚建国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