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2-38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万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国影纵横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和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一: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万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提供《影片制作成本结算表》、制作成片分割单、收益结算报表及相关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中影/华夏结算表、成本合约、收入合约、支出明细、财务凭证等收益结算报表辅助核对材料);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据实(实际收入扣除实际成本,但依约定提前未经原告确认的支出成本除外)支付影片收益款暂计至2022年7月11日人民币:44,196,326元;
3、请求被告以44,196,326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自影片下映6个月后第21日(即2021年7月2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11日为:1,568,969.57元。以上两项合计为:人民币:45,765,295.57元;
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二: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项,暂计人民币27,262,129.89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7,262,129.8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利率,暂记535,450.94元(最终以被告应付款日期为起算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结算款项本金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涉案电影的待分配收益结算表;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三: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由:合同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影纵横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收益及发行收益共计7,998,728.86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以25,169,703.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2021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1,128,326.76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以12,669,703.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9,548.5元;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以7,998,728.8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或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诉讼四: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国影纵横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收益2,674,343.2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以4,674,343.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以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8,362.9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以2,674,34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或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诉讼五: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影片投资收益共计27,262,129.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因其迟延支付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460,000元(包括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共计1,600,000元、律师费800,000元, 以及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维权的其他支出共计6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六: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宣发费用及影片发行代理费暂计43,987,522.19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43,987,522.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3月30日起支付前述款项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 | 合同纠纷 | 7,648.44 | 尚未开庭 |
2 | 嘲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 | 合同纠纷 | 760.9 | 尚未开庭 |
3 | 天津橙子映像传媒有限公司 | 公司 | 合同纠纷 | 2,726 | 尚未开庭 |
4 | 嘲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 | 合同纠纷 | 456.45 | 尚未开庭 |
除上述诉讼、仲裁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天津万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起诉状》;
2、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状》;
3、北京国影纵横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起诉状》;
4、北京国影纵横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起诉状》;
5、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起诉状》;
6、坏猴子(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