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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河: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公司自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的情况并结合公司及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被立案调查的内容,发现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以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39,722.02万元,银河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37,332.50万元。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时,公司正接受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尚未形成最终调查结果和结论,我们保留就监管机关调查和公司自查结果发表进一步独立意见的权利。

我们对上述违规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已致函公司董事会要求和敦促公司全面清理核查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等事项,全力追偿银河集团占用的资金,并积极参与相关诉讼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向银河集团主张和追偿公司或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全部债权,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严格按照相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梁峰 蒋青云 陈丽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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