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62号
蒋大兴、李东红、陈丽花、蒋青云、梁峰、赵树坚、李斯霞、周莹、李宇鸣、谢家浩、陈汝平、李捷:
经查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银河生物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自2017年3月14日起,银河生物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因周转资金等需求向银河生物拆借资金和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形成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7,400万元,其中,2018年期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3,200万元,年度内累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3,000万元,累计偿还48,800万元,2018年期末占用资金占余额为37,40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37,400万元,占银河生物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90%。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根据银河生物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进展公告》和《关于
诉讼进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0日起,银河生物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向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违规担保余额合计141,701.73万元,占银河生物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1.91%。你们作为或曾作为银河生物的独立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