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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
公告日期:2022-06-02
关于对陈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号
陈静:
经查,你于2021年2月起担任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银河)董事,你配偶李奇凯于2021年4月30日买入*ST银河股票3,900股,成交金额9,711元;于2021年6月2日卖出*ST银河股票3,900股,成交金额10,140元。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上述交易获利金额较小且已主动向*ST银河上缴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尽快配合*ST银河披露本次违规交易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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