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创
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下
述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情形。
综上,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6.3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