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基于以上事实,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对《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的要求执行新的五项会计准则,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收入、金融工具等五项会计准则。
三、对《 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创维海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以政府定价为依据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董事会十届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 | 尹 田 | 马少平 | ||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二 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