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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22-043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设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近日已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13号)核准,2019年4月公司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104,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4月19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承销费614.8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103,385.20万元划至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

为加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及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和公司董事会决议,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

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划付金额资金用途
1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51533406300550机顶盒与接入终端系列产品智能化升级扩建项目
2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92100788011000021930汽车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升级扩建项目
3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92100788015000021910汽车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升级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一甲方: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153340630055,截止2022年4月1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机顶盒与接入终端系列产品智能化升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秦成栋、董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协议二

甲方: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深圳创维汽车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210078801100002193; 79210078801500002191,截止2022年4月14日,专户余额均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升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三为甲方二子公司,即甲方一的二级子公司,因此在募集资金使用时,需将资金划入甲方二的专户,再划入甲方三的专户)。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秦成栋、董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甲方三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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