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2,228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独立意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4.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宇锋 江崇光 郇绍奎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