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现对《现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现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审批:(1)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进行的现金管理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现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审批: (1)现金管理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包含承担债务和费用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或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成交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现金管理金额(包含承担债务和费用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进行的现金管理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委托理财管理办法》作废。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