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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1.2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1.3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1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2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总数的1/3。 2.3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4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职工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5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

3.1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3.3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4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3.5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审议的需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要求与会议有关的公司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其意见,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3.6条 到会监事应当在监事范围内进行议事,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监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会议议题。 3.7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3.8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能出席或中途退场,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

4.1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4.2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举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监事也可以书面发表意见。

采取传真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以传真的形式发表意见,并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发送截止期限前连同表决表一并发送到通知的传真号码或指定地点并以电话确认,逾期发送的表决票无效。 4.3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举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4.4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当对所审议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和理由,审慎行使弃权或弃权方式。 4.5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4.6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可以采用举手、传真、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如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每一名监事的表决意见。监事的书面记名表决书应当与监事会会议记录一并保存。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4.7条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对于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4.8条 经与会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负责表决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4.9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会议记录

5.1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5.2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5.3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六章 决议公告

6.1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6.2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修改议事规则

7.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现行或不时修改、颁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或相抵触;

(二)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7.2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7.3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8.1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8.2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8.3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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