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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许峰、谢四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9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许峰、谢四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许峰、谢四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展健康)拟收购标的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脉)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及德展健康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长江脉存在前十大客户变动较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金额与账面销售金额差异较大,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大幅下降,应付账款余额占存货比例大幅下降等异常情形,但你们未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的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德展健康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中,识别出销售费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对销售费用相关控制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测试。在长江脉销售与收款等循环中,未清晰记录控制测试执行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德展健康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能结合信托理财产品相关审计证据获取情况,谨慎判断对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影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德展健康、长江脉银行存款及其他往来款项等重要科目函证中,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未对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五、营业收入与销售费用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德展健康2018年年报审计中,未关注到子公司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冲减产品推广费异常情况,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长江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分析复核过程中,未对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此外,在长江脉存货项目审计中,未对倒轧后的结存数量与账面结存数量的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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