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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1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当事人: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神雾节能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道洪,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宋     彬,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智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雷     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钱从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增持主体未履行增持计划
    神雾节能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披露公告称,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
吴道洪、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雷华(以下合称“相关增持主体”)计划增持神雾节能股份。相关增持
主体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神雾
节能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4 亿元人民币。但神雾节能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相关增持主体未在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前进
行增持。
    二、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神雾节能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3 月 21 日披露的违规担保自查
公告显示,神雾节能为其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及关联方共提供了 2.195
亿元的担保,占神雾节能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但上述担
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吴道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负有责任,对神雾节能违
规担保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长宋彬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
任。
       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的规定,对未履行
增持计划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1.1 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
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
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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