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消除的说明》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我们认为:对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影响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肯定和认同,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说明均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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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公志 邓德强 张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