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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3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1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尚未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裁定批准,最终执行的重整计划尚需经过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南京中院裁定批准。

4、江苏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江苏院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江苏院破产。如果江苏院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对江苏院的控制权,又因为江苏院是公司唯一经营实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2月22日14:30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2号A座603室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吴浪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3,920,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08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32,931,7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30,989,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30%。

3.公司董事吴浪、吕建中、吴凯、崔博、朱锡银、独立董事翟浩、丁晓殊、钱传海视频出席会议,监事宋磊、王栓、陈圣视频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董郭静现场出席会议,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议案》

根据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重整管理人出具的《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将对江苏院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于江苏院100%的股权由神雾节能持有,故出资人组仅由神雾节能一家主体组成。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847,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9%;反对1,0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72,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524%;反对1,0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0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江苏院与重整管理人在广泛征求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和出资人意见后,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执行的重整计划尚需经江苏院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南京中院裁定批准。

该议案涉及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与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江苏院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转移,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47,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4%;反对1,0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372,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524%;反对1,0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0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驰 冯华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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