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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风险提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尚未完全通过债权人分组会议审议通过且未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批准裁定,江苏院重整最终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江苏院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江苏院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江苏院破产。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南京中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公司于2021年1月8日、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014),南京中院已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2时30分召开江苏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于今日收到江苏院破产管理人发来的《关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的告知函》,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4:30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上召开,会议由南京中院主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经会议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已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江苏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3人,在法院许可的延期表决期限内,1户未发表意见,1户再次申请了延期表决;同意的债权人1户,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的33.33%,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46.43%。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江苏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

江苏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充分协商,在保持《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不变的条件下,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中同意的债权人1户,弃权的债权人1户,另1债权人尚未向管理人提交表决意见,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尚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续,管理人将在收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结果后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表决比例进行计算,并及时向全体债权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将持续关注表决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江苏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江苏院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江苏院破产。

2、如果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江苏院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江苏院和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江苏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江苏院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对江苏院的控制权,又因为江苏院是公司唯一经营实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继续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风险。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部分债权人尚未提交表决意见,该组表决结果暂时无法确定,江苏院重整最终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和2020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9)、《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5.1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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