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审议《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上述议案相关资料,我们对资料进行了审阅,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3、《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李业 李映照 沈忆勇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