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及《关于制订〈公司在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国栋 张志铭
张吉昌 李端生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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