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晋证监检查[2018]9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表: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兼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及其信息披露义务,并负责监事会印章的使用及其保管。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及其信息披露义务,并负责监事会印章的使用及其保管。 |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2011年5月20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2019年5月1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附件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
除上述相关条款修改内容外,《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