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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本解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适用范围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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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PPP项目合同会计处理的范围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明确社会资本方收入确认问题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3.明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明确无形资产/应收款项的确认条件及时点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下属单位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一号线建设公司)负责的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PPP项目,应当根据准则解释14号进行会计处理。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对2021年本期及以后的建设期利润表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其中对2021年度利润表的影响为:增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384,537.12万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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