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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议案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获得通过,表决程序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此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为支持公司运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现金财务资助,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充分合理。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独立意见公司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财务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拟定的2021年度报酬80万元,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一直重视内部控制建设,2020年公司内部控制没有重大缺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健全;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内控制度与公司所处的环境、经营规模、行业及风险状况相适应;能够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公司的内部控制符合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经审阅,我们认为《鲁西化工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报告内容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状况一致。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预案充分体现了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切实落实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的文件精神。提出本预案,系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本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精神,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七、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八、关于拟与关联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成员单位标准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此次拟与中化财务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金融服务的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张金成先生、蔡英强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九、关于对关联人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中化财务相关资料,未发现中化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化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我们认为中化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中化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十、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相应衍生的外币借款所面临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

十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了行业及地区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云 江涛 刘广明 张辉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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