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稀土”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在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包括议案、报告等),本人对该等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五矿稀土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人作为五矿稀土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同意将前述事项的议案提交给五矿稀土董事会会议审议。
本人特此声明:本人出具本事前认可意见,不表明本人有义务在董事会会议上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二○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