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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6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2022年11月1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及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对外捐赠款项或物资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

他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二)严格控制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与标准。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公司经营亏损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程序规范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公司声誉。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或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七条 党群人力部作为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审核、协调工作,组织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的编报,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捐赠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捐赠活动的对外宣传。公司经办部门、子公司按公司预算编制

要求对本年度对外捐赠支出进行预算安排,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对外捐赠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省级以上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的捐赠支出外,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20万元。确需突破以上限额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将超额对外捐赠事项逐项提交企业董事会决策。

第九条 对外捐赠审批程序管理。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外捐赠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群人力部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子公司应在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捐赠后,由经办部门、子公司建立对外捐赠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文件、对外捐赠事项情况表、对外捐赠汇总表、捐赠收据等),同时报送公司党群人力部、资金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集

团全面预算管理,负责对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捐赠管理,或者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办法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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