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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6

关于对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0号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2020年7月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共建动漫电竞VR直播产业园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江西江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豫文化”)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在“豫章1号·文化创投大厦”内打造动漫电竞VR直播产业园,合作方式主要为你公司输出品牌及相关产业,江豫文化输出管理、运营并为你公司相关企业入住提供便利。

7月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显示,你公司与南昌微直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微直播”)已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网络直播视频输出、网络直播带货等达成业务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南昌微直播运用自身网络直播、融媒体平台等为你公司动漫衍生品(尤其是玩具产品)进行网络带货等形式销售。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一)截至目前你公司业务所涉及的动漫、电竞、VR、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阶段、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 江豫文化以及南昌微直播的主要股东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

关系、核心竞争力,上述两家公司在动漫、电竞、短视频市场里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及核心关键人物的过往业绩等;

(三)动漫电竞VR直播产业园的主要业务范围、运营模式,你公司参与该项目的主要经营内容、是否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相关技术及业务的人员储备、技术储备、设备储备及相关开展条件等,以及你公司的投资金额及来源(如适用);

(四)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公司及相关合作方的行业地位及市场影响力等,分析说明你公司打造动漫电竞VR直播产业园、开展短视频输出、网络直播带货是否已具备可实现的模式及路径;

(五)结合上述合作协议进展、预计时间安排及上述问题回复,说明上述合作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相关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合作对公司的影响等,并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二、6月24日,你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议案》。主要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长城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长城”)拟与狐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狐獴科技”)、山东道合共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合共创”)签署三方《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为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及资源成果转化,浙江新长城拟委托狐獴科技与道合共创共同组建的管理团队对公司进行委托管理经营,经营成果归属于浙江新长城,三方初步确定合作期限为50年。

该公告显示,浙江新长城主营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动画设计、软件设计及技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硬件和销售等,拥有多项IP、高新技术专利、高新专利等技术、动漫卡通

形象及衍生品、动漫片库等优质资源。但由于管理问题,近年来经营业绩不甚理想。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做出书面说明:

(一)狐獴科技、道合共创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要股东及其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是否具备相关产业经营管理的经验、人力资源、专业技能及过往业绩等;

(二)上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管理的具体模式、各方收益分配方式、各方的风险承担责任、退出机制等;

(三)上述委托经营管理合作期限为50年的合理性,并审慎评估该长期委托经营管理的安排是否实质上导致狐獴科技、道合共创获取了浙江新长城的控制权,是否构成你公司实质上出售资产,是否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结合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自查并说明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四、请结合你公司近三个月的股价走势,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具体减持情况、未来三个月申请解除限售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其他非信息披露渠道主动迎合“动漫游戏”、“网红直播”和市场热点进行股价炒作的情形。

五、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前期披露的公告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需补充、更正的

情形。

请你公司于7月10日前书面回复我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还请及时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0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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