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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关于增加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2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已于年初披露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全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由于经 2017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
公司中信国安恒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新材料”)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议案,盟固利新材料构成
公司新的关联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所属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盟固利动力”)新增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交易金额自 2017 年 7 月起到 2017 年 12 月底预计约
为 7,222 万元。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中信国安盟固
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参加审议的关联董事孙璐先生回避表决,14 名非关联董事全部
同意该项议案。
       本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
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
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此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出预计范围事项
    1、根据公司最新统计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
司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将超出 2017 年初披露的预计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年初预计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联九五”)
所属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外包服务项目全年总金额为
65,000 万元,根据目前业务情况预计 2017 年全年实际发生额为 70,000 万元。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所属北京鸿联九
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参加审议的关联董事罗宁先生回避表决,14 名非关联董事全部
同意该项议案。
    本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
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
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此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加关联交易预计的主要原因
    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所属盟固利动力新增与盟固利新材料日常关联
交易,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交易金额自 2017 年 7 月起到 2017 年 12 月底
预计约为 7,222 万元。
    2、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鸿联九五所属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外
包服务业务规模扩大。2017 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将超出原预计金额
5,000 万元。
    三、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929.1886 万元;法定代表人:钱建林;注册地:天津市宝坻
区九园工业园 9 号路;主营业务:新型电池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电池生产、
销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盟固利新材料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1.00 亿元,净
资产为 3.85 亿元;2016 年度经审计实现营业收入 6.93 亿元,净利润 0.24 亿元。
    关联关系:2017年6月盟固利新材料完成股权转让后,不再是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孙璐先生同时兼任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分析: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存续、经营情
况及财务状况正常,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基本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6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等。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经审计的总资产 59,310.50 亿元,净资产
3,792.24 亿元;2016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537.81 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
润为 416.29 亿元。
    关联关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分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存续、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正常,
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基本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四、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一)盟固利动力与盟固利新材料关联交易
    1、合同签约双方:销售方为盟固利新材料公司,购买方为盟固利动力公司
    2、交易标的:钴酸锂和三元材料
    3、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为定价依据。交易
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合同,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价格
不显著偏离市场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
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定价程序合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也是充分发挥公司与关联方各自的优势,
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就目前公司发展情况而言是必要的,预计在未
来一段时间内还会持续进行。
    4、合同签署情况:具体关联交易合同在实际采购发生时具体签署。
    5、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字生效。
    (二)鸿联九五与中信银行关联交易
    1、合同签约双方:提供方为鸿联九五,购买方为中信银行
    2、交易标的:外包服务
    3、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为定价依据。交易
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合同,并保证提供的外包服务价格
不显著偏离市场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
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定价程序合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联交易合同签署情况:具体关联交易合同在实际发生时具体签署。
    5、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字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是为了扩大业务规模与市场影响力,从而逐步提高相
关业务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
    2、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
易;上述关联交易均是公司的正常业务,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没有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
    3、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
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
人形成依赖。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事前就上述涉及的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
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
文件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由于盟固利新材料控制权发生变更,盟固利新材料构成公司新的关联法
人,导致盟固利动力新增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鸿联九五所属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外包服
务业务规模扩大导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年初披露的预计发生额。该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
    2、本年度内日常关联交易的方式和定价原则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相关合同。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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