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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1

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审核冀东集团发展集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候选人邹积玉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邹积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2.独立董事候选人邹积玉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冀东集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核查意见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冀东发展集团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建雷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吴建雷先生除担任冀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我们一致同意将冀东集团发展集团提名吴建雷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焦留军 王玉敏 傅万堂

2024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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