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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 公告编号:2020/第021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0号)核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丁方”)向特定对象发行85,641,285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853,277,407.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的资金为1,812,737,926.36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募集资金净额为1,815,032,613.98元。

2018年4月12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8)23号)。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2018年10月12-16日、2018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及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用途由“信息化建设、营销中心建设及服务型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变更为“成品酒包装及智能仓储配送一体化”及“勾储酒库技改工程”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供销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厂公司”或“甲方”)。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6月24日,酒厂公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支行(以下简称“宜宾商行”或“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酒厂公司已在宜宾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酒厂公司“成品酒包装及智能仓储配送一体化”及“勾储酒库技改工程”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目前,募集资金余额存放于宜宾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存放于酒厂公司在宜宾商行开立的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酒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宜宾市商业银行五粮液支行26301201000003079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301201000003079,截至2020年6月16日,专户存入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品酒包装及智能仓储配送一体化项目、勾储酒库技改工程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滕强、刘启群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向乙方留存加盖公章的介绍信模版。丙方检查涉及丁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多个募集资金账户时只需向乙方出具一套查询账户所需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由保荐人授权给查询人的授权书及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应向乙方留存加盖公章和保荐人签名的授权书模版。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转账清单乙方以加盖业务公章的银行流水提供)。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及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甲方、丙方及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乙方应及时、足额向甲方或甲方指定账户退回专户资金。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的持续督导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且持续督导期届满结束。

(九)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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