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次聘任刘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刘振华先生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符合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刘振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毕功兵 朱 丹 汪 峰 李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