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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鑫农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年七月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款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除此以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下列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下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但不超过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参照本条第四款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不论该交易事项金额是否达到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本条所称关联人的界定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2条、10.1.3条、10.1.4条、10.1.5条和10.1.6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一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规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与关联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款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 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十六条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董事违反本条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原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等相关规定认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节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主管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四章 董事长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遵守本规则第三章关于对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由董事会唯一行使,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候选人,经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选。董事长的罢免具体程序为:由一名或数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长的议案,交由董事会会议讨论,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罢免。除此以外,任何董事不得越过董事会向其他机构和部门提出董事长的候选人议案或罢免议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投资决策权。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3、《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6、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四)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的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等信息的个人的详细资料,并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核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等在内的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并提示意见反馈渠道;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披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除前款所列情形下原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消除致使其任职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或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任一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应予以撤换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独立董事向公司提出上述提议未被公司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重大关联交易,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上述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有足够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处理能力;

(四)经过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十)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股份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为股份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十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

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第五十一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责任,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和中报的前两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支委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五十四条 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开董事会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四)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案事项;

(五)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在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行磋商的事项;

(七)其它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露。但董事会不得将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以董事会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以规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办公会议召开1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监事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策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订: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书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方面和人员论证、评估、修改,待基本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作出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事关重大且客观允许缓议的议案时,若有与会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请再议,可以再议;董事会已表决的议案,若董事长、三分之一的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请复议,董事会应该对该议案进行复议,但复议不能超过两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董事议事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得对议题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作出董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七十条 董事议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则视同放弃本次董事权利。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在

会议结束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员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七十四条 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公告事项的,必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公告;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也应当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资料的,由董事会秘书按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存放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审计机构、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聘任程序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提交董事会审批。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第十二章 董事会基金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计入管理费用。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基金用途:

(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费用;

(二)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董事;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经董事会议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届满”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高于”、“超过”、“过”、“不足”均不含本数。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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